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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核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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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5月11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影视节目制作,电视剧审核,节目制作机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40号令)第4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第15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第23条: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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