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核办理依据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5月11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影视节目制作,电视剧审核,节目制作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三条: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40号令)第4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第15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第23条: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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