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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核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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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5月11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影视节目制作,电视剧审核,受理条件 |
(一)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
⒈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⒉中方机构应以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⒊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⒋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⒌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⒍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二)申请中外联合制作动画片立项: ⒈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⒉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⒊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⒋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⒌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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