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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履行icp备案手续须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icp顾问 日期:2011年11月11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icp经营许可证申请,icp备案,icp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两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性ICP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经营性ICP,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表.xls。  
(二)公司名称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场地证明、互联网域名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证明 (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三)公司近期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材料;  
(六)与互联网接入单位签订的协议或意向(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证书等;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属于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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