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审批许可依据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5月11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审批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的审查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第十八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3、《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地方公安机关、影视制作机构投拍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剧本需送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向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报,按题材规划管理办法执行;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电视剧,其中涉及公安题材的,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广电总局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5、《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广电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含合拍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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