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审批申请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5月11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审批申请条件
一、电视剧备案公示
1、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2、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3、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
1、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的思想倾向和表现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央的宣传精神,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各项要求。
2、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内容如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3、动画制作机构应具备制作资质。对于国内动画制作机构之间合作制作的剧目,只由其中一家动画制作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4、申请中外合拍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须写明境外动画制作机构名称及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等主创人员外文名称,并提交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国内动画制作机构聘请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参与国产电视动画片生产的,须写明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的外文名称。
三、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
1、经总局备案公示且有效(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开机拍摄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2、经总局备案公示且在有效期内(两年,经重新报备可延长一年)的国产电视动画片。
3、不得违反《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令40号)、《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广发剧字〔2006〕20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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